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納稅人的帳簿(包括收支憑證粘貼簿、進銷貨登記簿)、會計憑證、報表和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納稅資料,除另有規定者外,保存10年,保存期滿需要銷毀時,應編制銷毀清冊,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批準後方可銷毀。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不得擅自損毀。已開具的發票存根聯和發票登記簿,應當保存5年。保存期滿,報經稅務機關查驗後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