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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歸檔和管理有什麽要求?

公文歸檔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公文處理完畢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個人不得保留應歸檔的官方文件。歸檔範圍內的文件,應當按照其相互關系、特點和保存價值進行整理(歸檔),以保證歸檔文件的完整和齊全,正確反映機關的主要工作,便於保管和利用。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留存復印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的,在履行本兼職機關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兼職機關整理(歸檔)。歸檔範圍內的文件材料應當保存壹定期限,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部門移交。

準備、修改和批準的文件,以及書寫所用的紙張和手寫材料必須符合歸檔要求。公文管理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通知》,公文由文秘部門或者專職人員統壹接收、審核、密封、歸檔、銷毀。文秘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文處理的相關制度。上級機關的公文,經負責人或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但絕密和註明不準翻印的除外。重印時,應註明重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刷範圍。行政機關公開發布公文,必須經發文機關批準。經批準公開發布的公文,與發布機關正式發布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公文副本作為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的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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