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
法律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國稅發199958號)第二條“關於個人取得公務交通、通訊補貼收入征稅問題“規定,個人因公務用車和通訊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務用車、通訊補貼收人,扣除壹定標準的公務費用後,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按月發放的,並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不按月發放的,分解到所屬月份並與該月份“工資、薪金”所得合並後計征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