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三十壹條吸食、註射毒品或者組織、支持、參與賣淫、嫖娼、色情活動的,給予開除或者開除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