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任免與晉升條例(試行)》第二十壹條規定,公務員在晉升職務時,應當逐級晉升。
特別優秀的公務員或工作上有特殊需要的,可以超越自己的界限或職級晉升。破格和越級晉升的條件和程序另行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工作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
公務員的領導崗位要循序漸進地提升。對工作中特別優秀或有特殊需要的,可按規定破格或跳級提拔。
綜上所述,公務員三年後晉升副科級幹部沒有必要。也就是說,34歲考公務員不壹定要37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