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任或轉任
新《公務員法》裏面有明確規定,國家在公務員方面實施交流制度,對公務員異地交流也給予相應的支持和鼓勵,但操作起來環節比較多,需要進行調任或者轉任等各種手續的辦理,相當不容易。
公務員異地調動必須滿足以下3個條件:
(1)現單位同意調任;
(2)接收單位有空余編制和空缺崗位;
(3)辦理調任手續,需要各種單位蓋章。
整個調動程序牽扯了不少部門,而且需要來回跑,這個過程才是最繁瑣的。如果個別單位需要考試,還得通過考試才能完成調任。只有以上幾點全部符合,才能實現異地調動。
2.遴選
憑借個人實力進行公務員遴選也是個不錯的選擇,不過具有壹定的限制性,首先招錄名額有限,報考條件要求比較嚴格;而且在遴選的時候壹定要獲得組織上的同意,此外還有層級方面的限制,難度是比較大的。
遴選條件如下所示:
(1)具備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或2年以上公務員(參公)單位工作經歷;
(2)除選調生外,應符合本級機關工作的最低年限;如果沒有規定,則需要在本機關工作2年以上;
(3)公務員年度考核均為稱職及以上評級;
(4)處級幹部為43周歲以下,副處級為40周歲以下,主任科員為35周歲以下。其中,報考專門面向選調生職位時,鄉科級副職年齡在32周歲以下,科員年齡在29周歲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