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公益性捐贈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範圍,具體包括:救助災害、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等困難的社會群體和個人的活動;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保護、社會公***設施建設;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其他社會公***和福利事業。
二、企業的捐贈是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進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指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群眾團體需經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聯合審核取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三、企業應取得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或非稅收入壹般繳款書,並加蓋受贈單位的印章。
四、企業公益性捐贈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