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的規定》
(壹)制發印章的機關,對印章的刻制和發送必須加強管理,嚴格手續。刻制印章的工廠或刻字社,必須取得用章單位的上級委托書和公安部門的準許,才能刻制。對偽造印章和使用偽造印章者,應當依法懲處。
(二)各單位對印章要嚴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批準。對非法使用印章的,應當根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直至依法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