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印章刻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需要刻制公章的,應當持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公安部門批準後,發給公章刻制證,並在規定期限內到經營公章刻制業務的單位刻制。公安部門公章刻制審批實行市、區、縣三級管理,具體辦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