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範圍:
1、工資、薪金所得;
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4、勞務報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8、財產租賃所得;
9、財產轉讓所得;
10、偶然所得;
11、其他所得。
繳納個人所得稅標準:
以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為標準(居民個人所得綜合所得,每壹納稅年度收入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
1、1級:不超過3.6萬元的,3%;
2、2級:超過3.6萬元至14.4萬元的部分,10%;
3、3級:超過14.4萬元至30萬元的部分,20%;
4、4級:超過30萬元至42萬元的部分,25%;
5、5級:超過42萬元至66萬元的部分,30%;
6、6級:超過66萬元至96萬元的部分,35%;
7、7級:超過96萬元的部分,45%。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