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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倒閉,發票沒交,如何申請退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原件,加蓋海關驗訖章和“出口退稅專用”字樣(除特別註明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的海關編碼。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有完整的印章,不得塗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退(免)稅申報相符。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賣方已申報納稅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2008第1009號)的規定,外貿企業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辦理問題的批復》(國2008第607號)規定的失控增值稅專用發票失控發票可以作為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的憑證,主管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時可以不比對失控發票的電子信息。所以,如果賣方不能按照上述規定操作,妳公司就不能辦理出口退稅。按照現行規定,原則上應作為國貨計提銷項稅或增值稅。(山西紅旗稅務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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