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跨年開票,企業不壹定要多繳所得稅,但最晚不得超過次年的5月31日。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公告》:
六、關於企業提供有效憑證時間問題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於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截至次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