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完稅證明毀損、遺失的,車主在填寫完稅證明時,應當填寫《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補發表》(以下簡稱《補發表》),並根據下列情況進行補發:
(壹)車輛註冊登記前的完稅證明毀損、遺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根據納稅人提供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的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者其電子信息、車輛合格證明予以補發;
(2)車輛登記後完稅證明毀損、遺失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車主提供的機動車行駛證或者機動車登記證書開具完稅證明原件(復印件留存)。
第二十六條納稅憑證內容與原申報資料不壹致的,納稅人可以到發證稅務機關更正納稅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