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發票使用登記制度,設立發票登記簿,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票使用情況。
關於發票的其他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罰款;非法所得應予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或者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
(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
(三)使用非稅控電子設備開具發票,未將非稅控電子設備使用的軟件程序描述數據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或者未按照規定保存並報送發票數據的。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