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免征增值稅貨物專用發票管理,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通知,明確規定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時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對其開具的銷售額按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擴展數據:
凡不允許開具專用發票的:
商業企業壹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專用件)、化妝品等消費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
銷售免稅商品不得開具專用發票,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壹)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
(2)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谷物和食用植物油;
2 .自來水、暖氣、空調、熱水、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沼氣和居民用煤制品;
3.書籍、報紙和雜誌;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3)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4)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參考資料:
檢察日報-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不得開具專用免稅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