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四、關於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確認問題:
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因此,貴公司用股本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資本,公司股東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並且股東也不能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資本公積是指企業收到的投資者的超出其在企業註冊資本所占份額以及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利得和損失等,資本公積轉增資本時,可做以下會計分錄:
借:資本公積——資本溢價
貸:實收資本(股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