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第壹條關於個人投資者以企業(含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其他企業)的資金支付消費支出、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購買家庭財產的處理,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己有, 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向投資者個人分配利潤,並入投資者個人生產經營所得,按“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以外的企業的個人投資者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的與本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支出和購買汽車、房屋等財產性支出,視同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的上述費用不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