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範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註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由立據雙方依據協議價格(即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的稅率計征印花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以上市公司股權出資有關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7號)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3〕183號)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