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意見:《公司法》僅規定在全體股東壹致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不按實繳比例分取紅利,但沒有規定資本公積等其他來源的股東權益可以不按照實繳資本比例享有,並且《公司法》第187條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個人理解由股東溢價出資形成的資本公積應當由全體股東按股權比例分別享有,不能約定單獨歸屬某壹股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