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個人取得的應稅收入包括現金和非現金收入,因此個人在股權激勵計劃下取得現金或非現金收入時,應當承擔個人所得稅;當個人沒有實際獲得現金或非現金收入,而只是獲得了未來獲得現金或非現金收入的權利時(比如只授予期權時),就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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