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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行使若幹問題的規定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對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獨資公司、中外合作(合資)企業及其他類型企業股權強制執行時應把握的原則、形式和程序提供了可操作的依據。五個基本程序,即:第壹,凍結;二是告知;第三是價格變化;四是強制轉讓;第五是變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四十四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財產。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人的生活必需品應當保留。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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