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信托是向本企業的職工定向募集,信托公司在此承擔的是事務管理型工作。信托終止時,受托人對於受益人僅以信托財產為限度負有限清償責任。如果受托人已盡其職責,即使未取得信托利益或造成了信托財產的損失,受托人也不承擔責任。所以,信托公司在股權信托操作中的面臨的風險與其他信托品種截然不同。
壹、取得信托股權的合法性風險
《信托法》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確定的信托財產,並且該信托財產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股權信托受《公司法》和《信托法》以及相關政策性文件的***同約束,如果持股的目標企業為國有企業,還需遵循國有企業改制、國有企業股權轉讓等相關文件的規定。所以,接受股權信托,信托公司需要明確其職工持股行為是否履行了相應程序,如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和國資部門審批等,對於交付的資金,需要確認其合法來源等等。
二、股權管理中的操作風險
股權信托中,雖然信托公司不負有保值增值的義務,但是應特別註意操作層面的風險。如:在股權信托設立時應向職工(受益人)充分揭示職工持股信托可能發生的各種風險,並與相關各方當事人簽定具有法律效力的信托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信托合同、風險申明書以及其他補充協議。並在信托合同中明示免責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