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由納稅人代扣代繳稅款。
第四十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所扣的稅款,應當自扣繳之日起七日內上繳國庫。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四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或者合同約定,直接向非居民企業繳納有關款項的單位或者個人。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7號,2017)第八條規定,扣繳義務人在申報繳納應納稅款時,應當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扣繳義務人未扣繳上述應納稅款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在所得發生地繳納。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37號)第九條第二款規定,非居民企業未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申報納稅的,稅務機關可以責令其限期繳納,非居民企業應當在稅務確定的期限內申報納稅非居民企業在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前自行申報納稅的,視為按期繳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