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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明顯偏低且不被稅法視為有正當理由有哪些

這就要看當地稅務部門的主觀意願了

建議妳參考國稅發(2014)67號文,第十二、十三條(很重要)

估計妳是在做平價轉讓,想在後期稅費上省壹些。如果還沒有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協議,請聯系我,我司稅收籌劃平臺,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能幫企業股東省下75%左右

第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壹,視為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

(壹)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其中,被投資企業擁有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的,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股權對應的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

(二)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壹企業同壹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收入的;

(四)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收入的;

(五)不具合理性的無償讓渡股權或股份;

(六)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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