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壹定。原因:沒有強制性法律規定。以下情況應出具資產評估報告:
1、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
2、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3、轉讓方無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權轉讓收入的有關資料;
4、其他應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情形。
法律依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壹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股權轉讓納稅(扣繳)申報時,應當報送的資料包括:按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凈資產或土地房產等資產價值評估報告。
第十四條 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資產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