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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未實際繳納出資個人所得稅

法律主觀:

未實繳出資的股權,在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方需要交納各種稅費。在股權轉讓過程中,稅務變更時需要請稅務局開壹張完稅證明,包括: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如果轉讓方是個人,要交納個人所得稅,按照20%繳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壹)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並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壹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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