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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約定由受讓方代為扣繳個人所得稅,受讓方扣繳後,未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轉讓方需不需要補繳

轉讓方需要補交個人所得稅。

原因:

1)稅法的法律效力大於協議,當協議與法律沖突時,以法律為主。

2)雖然雙方約定了稅款繳納者,但其納稅主體仍是出讓方(轉讓方),受讓方是代為繳納。所以,如果受讓方沒有繳納,其納稅的法律責任仍是出讓方(轉讓方)的,不能轉移或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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