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四。關於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的收入確認問題。企業從股權投資中取得股息、紅利等收益時,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之日確認收益的實現。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者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者企業不得增加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