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第三十條規定:固定資產報廢、毀損損失,為其賬面凈值扣除殘值和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壹)固定資產的計稅基礎相關資料;
(二)企業內部有關責任認定和核銷資料;
(三)企業內部有關部門出具的鑒定材料;
(四)涉及責任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的說明;
(五)損失金額較大的或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資產毀損、報廢的,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