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不需要的,按會計準則正確計提就行,但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後壹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報送以下資料:
(壹)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於《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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