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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的財稅處理

會計處理:

新企業會計準則第十七條企業應當根據與固定資產相關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合理選擇固定資產的折舊方法。可供選擇的折舊方法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和年限總和法。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壹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關於稅務處理:

壹般來說,采用直線法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是允許扣除的。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房屋建築物為20年;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為5年;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電子設備,3年。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企業固定資產因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辦法。

無論是按照會計準則還是企業所得稅法進行會計處理,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折舊費用,

借:銷售費用-折舊費用,

借:制造費用-折舊費,

貸:累計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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