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年限是指用於計算固定資產折舊的年限。長期以來,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是根據物理耐用程度來確定的,即根據固定資產經過物理磨損和自然磨損後能夠繼續使用的時間來確定。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如下:
(壹)房屋和建築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船舶、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10年;
(三)器具、工具、家具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交通工具為四年;
(5)電子設備,3年。
折舊的固定資產範圍
該準則規定,除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核算的土地外,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稅法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扣除折舊:房屋、建築物以外的未使用的固定資產;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已提足折舊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記錄為固定資產的土地的單獨估價;其他不允許扣除折舊的固定資產。
標準中規定的固定資產折舊範圍遠比稅法規定的要廣。
固定資產可以按年攤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