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妳公司固定資產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後,可在稅前扣除。未申報的虧損不得在稅前扣除。申報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固定資產清算損失申報資料和納稅資料可作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附件報送稅務機關。根據內容和要求的不同,可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其中,清單申報的資產損失,可按會計科目進行分類匯總,然後將匯總清單報送稅務機關,保留相關會計資料和納稅資料備查;屬於專項申報的資產損失,企業應逐項(或逐筆)提交申請報告,並附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納稅資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應當自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繳納稅款。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的,納稅人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通知納稅人限期繳納的,納稅人應當限期繳納。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應當於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申報納稅。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應當於次月15日內申報納稅。納稅人因移居國外註銷境內戶口的,應當在註銷境內戶口前辦理納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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