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清理增值稅是《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第四條第二款,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固定資產清理是因磨損、遭受非常災害和意外事故而喪失生產能力,或因陳舊過時,須淘汰更新的固定資產,所辦理的鑒定、報廢、核銷資產、處理殘值等項工作的總稱。
固定資產經技術鑒定和經濟評估,確認應予報廢而轉入清理,即表明該項固定資產退出企業生產經營過程,原固定資金投資隨之減少,因此,在會計核算上要註銷該資產原價和已提折舊,並同時沖減固定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