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
第二十七條 存貨報廢、毀損或變質損失,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後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四)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下同),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