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便利店屬於個體工商戶。符合納稅標準的,也要納稅,要按其經營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征收辦法》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個體工商戶包括:
(壹)依法取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的個體工商戶。
(二)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從事辦學、醫療、咨詢等有償服務活動的個人。
(三)其他從事個體生產經營的個人。
個體工商戶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到或支付。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該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也不作為當期收入和費用。本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