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部分審批項目後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三十三條企業在計算折舊前,應當估計各種固定資產的殘值,並從固定資產的原價中扣除。殘值應不低於原價的10%;如需少留或不留殘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上述審批取消後,企業新購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在計提折舊前,殘值暫定為10%。對於壹些固定資產來說,如果可以預見到在使用壽命結束後無法出售或者沒有出售價值,那麽就沒有剩余價值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