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固定資產應當從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計提折舊。可見,稅法中允許固定資產折舊的條件是固定資產“投入使用”,而不是固定資產已經結算或其他條件。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固定資產折舊費用,可以扣除。因此,允許按暫估價值入賬的固定資產折舊,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此外,《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實際價值調整原暫定估價的,可以調整估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得稅的通知》(國〔2003〕1329號)規定,中國聯通公司因調整原暫定估價或發現原估價有誤而調整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少計的折舊。不允許在補充年度扣除,但應相應調整原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相應多繳的稅款可以沖抵以後年度。根據上述規定,固定資產已經實際投入使用的,可以按照暫估價值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實際價值由竣工決算確定後,將進行相應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