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1)外購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支付的相關稅費和其他可直接歸屬於使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2)自建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費用為計稅依據;
(3)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依據;
(4)同類固定資產的全部重置價值為計稅依據;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是計稅依據;
(6)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費用外,改建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增加計稅依據。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