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若幹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316號文)規定,雙方簽訂承包、租賃合同(協議,下同),將企業或企業部分資產出包、租賃,出包、出租者向承包、承租方收取的承包費、租賃費(承租費,下同)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以掛靠方式經營的,如掛靠人以被掛靠人名義對外經營並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被掛靠人為納稅人,被掛靠人從掛靠人收取的掛靠費應按照所掛靠經營業務的性質確定適用稅率、繳納增值稅,以掛靠人為納稅人的,被掛靠人收到的掛靠費按照商務輔助服務-企業管理服務繳納增值稅。
法律客觀:《建築法》第六十六條“建築施工企業轉讓、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因該項承攬工程不符合規定的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建築施工企業與使用本企業名義的單位或者個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掛靠企業與掛靠人對建設工程本身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往往給被掛靠企業帶來非常嚴重的損失,有時完全可以帶來毀滅性的後果,所收取的管理費可能遠遠不足以彌補所承擔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