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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職副縣長對分管單位有權嗎?

1、有,只不過掛職幹部不分管權重部門。

2、掛職幹部是指選派公務員到下級機關、上級機關、其他地區機關以及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擔任相應職務進行鍛煉的交流方式。掛職的公務員還屬於選派單位的人,占用原單位的編制,鍛煉期滿後,仍回原單位工作或者留用、提拔。就是在不改變幹部行政關系的前提下,委以具體的職務到其他地方,培養鍛煉的壹種臨時性任職行為。

3、副縣長(們)在縣長領導下協助縣長完成日常工作。常務副縣長負責全面工作,其他副縣長協助縣長負責某壹方面工作。常務副縣長,主管農業、經濟、人事、財政金融、編制等,在各省市分類及側重不同,縣長不在時,常務副縣長就是縣政府最高領導,面臨緊急情況,常務副縣長可以下令處理。行政級別壹般是副處級,個別情況下,有些縣委常委、副縣長是從省市調任的,有可能是正處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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