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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公司借款利息怎麽做賬?

國稅發[2000]84號文件《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但是,企業可以通過其他途徑使此部分利息可以稅前扣除 如果借款利率大於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其超過金融機構同期貸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也不允許稅前扣除,應該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借:財務費用 貸:其他應付款 資本公積 稅務籌劃:1.債轉股:即將借款改為投資 2.國稅發[2002]13號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中規定:企業集團或集團內的核心企業(以下簡稱企業集團)委托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代理統借統還貸款業務,從財務公司取得的用於歸還金融機構的利息不征收營業稅;財務公司承擔此項統借統還委托貸款業務,從貸款企業收取貸款利息不代扣代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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