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有以下標準: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控制關系;由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而且企業之間還有其他利益關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說的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控制關系;(二)被第三方直接或者間接控制;(三)有其他利益相關關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