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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涉稅處理

關聯企業之間借款的涉稅處理如下: 1、企業向股東或與其他有關聯關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數量不能超過其在企業的投資額的2倍。 2、應簽定 借款合同 ,並取得稅務局代扣的利息票據。 3、履行關聯借款的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借款需要在《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融通資金表中反映。 4、企業向關聯企業或投資者或公司股東借款,必須按照市場價值支付利息。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五條 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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