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納稅的問題。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由於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但不得收取滯納金。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放行後,海關發現少征稅款或者漏征稅款的,應當自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款或者放行貨物、物品之日起壹年內,向納稅義務人補征稅款。
第二,追討稅款的問題。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在特殊情況下,征兵期限可以延長到五年。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稅,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根據《海關法》的規定,如果納稅人不遵守規定,海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
可見,稅收的征收是由各級稅務機關和各級海關負責的,兩者的區別在於征收和追繳期限的不同。前者比後者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