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第三十條規定了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經營困難的,市場主體可以自主決定在壹定時期內歇業。
同時就職工勞動關系處理、歇業期限和備案申請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
《管理辦法》在《條例》原則性、概括性規定的基礎上對市場主體歇業備案的辦理方式、具體流程、申請材料、支持政策等作出細化規定,有效保障政策切實落地實施。
(二)《管理辦法》是落實“六穩六保”的現實需要。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部分市場主體因受疫情影響,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仍有較強的經營意願和能力。
市場主體為降低維持成本,對暫時“休眠”有現實需求,在落實“六穩六保”,保護和激發市場主體活力的大環境下,該項致力於緩解市場主體經營壓力,以渡過臨時性難關的歇業制度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