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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變更稅務登記證!

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時,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的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更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公告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1)稅務登記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壹致的企業。

壹、變更稅務登記表壹式兩份

b、變更後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C.納稅人提交內容變更的決議、批復及相關文件。

d、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稅務登記證原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原件、復印件、稅務登記表)

E.註冊資本發生變更的,應提供中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驗資及增資報告。

f、涉及股權轉讓的,提供經貿部門的批準文件。

G.其他稅務機關要求的信息。

2)提交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稅務登記內容變更:

壹、納稅人變更註冊內容的決議及相關證明和材料

B.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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