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設備價稅合計全額抵減增值稅
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後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增值稅稅控系統包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
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專用設備包括金稅卡、IC卡、讀卡器或金稅盤和報稅盤;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報稅盤;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稅控系統和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發票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稅控盤和傳輸盤。
此前,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83號)規定,企業購置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發生的費用,準予在當期計算繳納所得稅前壹次性列支;同時可憑購貨所取得的專用發票所註明的稅額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即只是購買增值稅防偽系統專用設備和通用設備的稅額可以抵扣。
與原規定相比,財稅[2012]15號文件擴大了抵減範圍,不僅稅額可以抵減,價稅合計均可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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