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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待攤和長期待攤費用不攤銷的問題(高分解答)

新所得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了三種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改造費用、租入固定資產改造費用和固定資產大修理費用。

新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條規定,長期待攤費用的攤銷期限自費用發生當月的次月起,不得少於3年。

這些是新所得稅法和實施條例對長期待攤費用的規定,以後有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另外,稅法規定的攤銷期限只有下限,沒有上限。所以上限可以按照會計準則執行。

所以妳這個問題原則上是可以攤銷的,但是我建議妳先和主管稅控員溝通壹下,避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被質疑。

由於沒有時間上限,所以不存在過期的問題,所以會計分錄的處理和沒有過期的壹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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