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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個人所得稅和偶然所得稅

1.2005年27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起征點為1600元,決定自2006年1起施行。

2.2007年2月29日上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從2008年3月1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3.個人所得稅是偶然所得,沒有起征點。但購買福利彩票、福利彩票、體育彩票每次中獎收入低於654.38+0萬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國稅發[1994]127號),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654.38+0萬元的,按照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

4.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因中獎、中獎、彩票中獎及其他偶然性質取得的所得。

意外收入適用20%的比例稅率。各項所得的數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意外收入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各項收入× 20%

某在電視臺舉辦的有獎競猜中獲獎,獲得價值8000元的電視機壹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8000×20%=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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